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工内。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
委托代理人任东凯、柳冬梅,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杭州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98-408号932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
被执行人刘志坚,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7幢10层E室。
法定代表人劳誉翔。
第三人劳誉翔,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第三人杭州瑞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社区10组。组织机构代码:788299393
法定代表人田新根。
第三人杭州荣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创业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099713X
法定代表人祝健康。
本院在执行(2016)浙0108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志坚、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7年9月29日,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当事人撤回异议申请,且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国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 清
代理审判员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