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2187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清,总经理。
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2.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