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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9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崔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清,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祥,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元,由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崔宝宁
审 判 员 王京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海鹏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