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抗7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崔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申诉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2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罗林成
审判员 单一琦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