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2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444号。
法定代表人:*付合,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全生于2018年7月2日因(2018)豫05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859964.5元或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859964.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