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81执2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元,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
法定代表人宋付合,该公司厂长。
本院在执行*保元诉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林州市临淇支行16×××03账户上的存款228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