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林执字第178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案款99056.0元,承担执行费1385.84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789号案件执行。
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