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9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江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华爱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国,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田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田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现经过对被执行人田泽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安月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