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4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01414583G。

法定代表人:王瑞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美,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

法定代表人:杜贻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冀0581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宫市的房产(附房产信息查封清单)。

2018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宏圆公司名下的账户,依法查封了宏圆公司名下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室、××室,××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五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冀0581民初17号裁定书,裁定:一、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宏圆公司名下的在农业银行南宫支行的账户50×××70的存款100万元,已冻结1899.88元。二、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宏圆公司在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0×××42的存款100万元,已冻结237.78元;账户10×××48的存款100万元,已冻结126.99元。三、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宏圆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账户为13×××16的存款100万元,已冻结94.16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五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撤诉结案,同日五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五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行南宫支行的账户为50×××70的存款100万元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为10×××42的存款100万元、账户为10×××48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账户为13×××16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室、××室,××单元××室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玉英

审 判 员  乞国忠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