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4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01414583G。
法定代表人:王瑞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美,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
法定代表人:杜贻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冀05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五建公司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冀05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五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宏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五建公司撤回本诉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宏圆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503元减半收取567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175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英
审 判 员 乞国忠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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