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4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01414583G。

法定代表人:王瑞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美,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

法定代表人:杜贻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冀05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五建公司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冀05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五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宏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五建公司撤回本诉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宏圆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503元减半收取567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175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英

审 判 员  乞国忠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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