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8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沙河市京广路中段路东。
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所在地沙河市新城镇三王村。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为装修工程纠纷一案,本院(2017)冀0582民督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股权进行查询,同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查询中发现被执行单位名下有轿车两辆,但已到报废年限,无处置的价值。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负责人高消费。截止目前,该案分文未得到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冀0582民督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