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81财保100号
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0141458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园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述称,2014年6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合同编号为GF199902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作为承包人,依法承包被申请人南宫市农机商城9#-11#楼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南宫市青年街东段路北,工程内容为图纸所含的全部土建安装内容。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工程总造价41848672.42元。在上述工程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为被申请人开工手续、建设手续等不完善,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顺延。2017年3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因为施工中工程变更等原因,根据现有楼房销售情况,达成补充条款,明确申请人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5月30日全部完成9#、10#楼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至2017年8月15日完成地下车库和11#楼原合同的工程量。完成补充协议工程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总价92%的剩余工程款共计842.6万元,并同意上述价款以协议约定的楼房协商价格抵顶工程款。
上述《补充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按照约定施工建设,但在完成9#、10#楼后,建设地下车库和11#楼过程中,因为被申请人手续等原因,致使剩余工程迟迟无法正常开展,并且被申请人亦将抵顶给被申请人的房屋私自对外销售,拒绝履行《补充协议》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种种违约行为,已经造成申请人巨大损失,其不合规的手续等问题严重影响申请人继续正常的施工建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而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还未支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银行存款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银行存款1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宫市尚水龙庭小区价值6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813050000000692)。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存款10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宫市万元的房产(附房产信息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房产信息查封清单
被申请人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宫市尚水龙庭小区房产情况
一、查封住宅情况
查封11号楼房产:
一单元:102室,一套建筑面积共计103.95㎡;
二单元: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901室、1001室,七套建筑面积共计672.91㎡;
三单元:1002室,一套面积共计91.73㎡。
二、查封门市情况
查封5号楼门市如下:
1、5-3-1号,面积42.78㎡;2、5-3-5号,面积42.34㎡;
3、5-2-5号,面积42.86㎡;4、5-2-1号,面积42.34㎡;
5、5-1-5号,面积42.34㎡;6、5-1-1号,面积43.51㎡;
三、查封地下车位情况
1、107号车库,面积33.42;2、108号车库,面积33.43
3、109号车库,面积33.42;4、110号车库,面积33.42
5、111号车库,面积33.42;6、112号车库,面积33.42
7、113号车库,面积33.42;8、114号车库,面积33.42
9、115号车库,面积33.42;10、116号车库,面积33.42
11、138号车库,面积39.08;12、152号车库,面积41.15
13、153号车库,面积48.14;14、154号车库,面积41.7
15、155号车库,面积36.22;16、156号车库,面积34.04
17、157号车库,面积35.21;18、163号车库,面积36.24
19、164号车库,面积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