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105号
申请人: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31号安东大厦8-14层。
法定代表人:张书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玫,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良。
申请人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以被申请人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股东为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现名称为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李树良,住所地为天津开发区晓园路3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建设工程总承包、技术咨询;建筑技术产品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水暖设备、制冷空调设备批发兼零售(涉及行业管理凭证经营)。国家有专项、专管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上述审批的,以审批有效期为准。营业期限自1999年6月18日至2009年5月25日。2007年12月26日,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度年检,被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以股东身份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对天津市房鉴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郝宛鸿
审判员 史凡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