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与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0508号
原告: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住天津市卫津南路**海河剧院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张书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雄,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招商钻石山**楼2门**。
法定代表人:田晓光,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金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天房物业2楼。
法定代表人:杨溪茹,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及天津市金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