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藏01执157号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法院依法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动履行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已支取案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