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5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8号海河剧院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张书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润生
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
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