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5641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创展大厦二层210号。
法定代表人:邵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轩,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31号安东大厦8-14层。
法定代表人:张书航,职务: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冰,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娇,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