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财保3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
被申请人: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代传芸。
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川0603财保3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查封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我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