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兴重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执恢263号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兴重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旌执字第801号法律文书向德阳兴重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兴重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兴重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收入49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罗虎审判员罗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