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财保311号
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
被申请人: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代传芸。
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东兴数控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是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是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是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成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