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1095号
申请人临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沂水县。
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人临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共计12681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2681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