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3执保170号
申请人:临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临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8100元,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中山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1268100元。
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续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