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703号
原告:***,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东华北路96号。
负责人:邓云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维安产业园4栋7楼。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1.6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