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003民初1289号
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卓信经典时代花园广场3幢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13日,本院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作出了(2019)鄂1003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并从2018年6月1日起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资金占用之利息至被告付清时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工程地址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大道与××交叉口,工程名称为“万和锦苑”项目的部分施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在签订该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60000元给被告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约定合同所涉项目如果原告在2018年5月30日前未能顺利进场施工,被告需无条件退还原告所缴纳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
在该合同签订且原告支付了60000**证金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也未能在2018年5月30日前顺利进场施工,同时,被告虽经原告催促,却也迟迟不肯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000元及利息。
经多次协商无果,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万和锦苑,工程地址荆州市荆州大道与站前路交叉口。八、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共为60万元整,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交履约保证金6万元整,在乙方进场施工3天内一次性缴纳30万元整,在施工15天内一次性缴纳24万元整。第一次拨付工程款的3天内退还30万元(无息)、**主体结构封顶后3天内退还30万元(无息)。其他约定:本项目如果在2018年5月30日前,乙方还未进场顺利施工,甲方无条件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待该项目具备顺利施工条件后,乙方进场不再补交余下履约保证金,该合同仍有效。九、争议解决办法。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工程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3月15日,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号码,本院与其联系,该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钱退了就行了。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时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6万元,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2018年5月30日前进场顺利施工,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60000元并从2018年6月1日起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资金占用之利息至被告付清时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40元,由被告中跃建设集团西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