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21469号
原告北京兆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光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安特帕斯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帕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接收货物后已经完成了产品的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剩余未付货款的3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计算如下。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到货和验收的时间,2017年12月6日被告应当付款30%,2018年1月21日被告应当付款20%;其次,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该标准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至判决之日,计算应为33%左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3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标准并不过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及附件一、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中核燃料沧州有限公司科普展览馆陈列布展工程项目的多媒体设备(合同采购产品设备具体明细清单表见附件),合同总价为31687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总价货物的50%作为预付款(158435元人民币)。2.卖方硬件货物到达安装地点后并确认货物按期、保质、保量到达安装调试前,买方向卖方支付总价货款的30%(95061元)。买方付款之后,卖方开具等额的发票并开始实施安装调试。3.验收完毕后15日内支付总价货款的20%(63374元人民币)。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金计3‰,但金额不超过未付货款的30%。2017年12月5日,罗清作为被告方代表在《设备到货签收单》上签字,载明收到了合同附件一、二中的15项货品。2018年1月5日,罗清作为被告方代表和原告方代表***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载明LED显示屏及软件使用正常,验收合格,移交被告方使用。2019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申请书》,载明:“贵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供了产品,并完成了该产品的安装调试,该产品运行正常。为了配合验收,请提供一份技术证明文件”。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双方签订价款为316870元的销售合同后,被告仅付款1/2计158435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经远远超过未付金额的30%,故按照30%主张。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到货验收单、竣工验收单、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安特帕斯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兆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84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5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安特帕斯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杰
书记员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