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贺振明。
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赵宏国。
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791号;(2019)冀08民终15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791号;(2019)冀08民终1572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