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51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84792695。
法定代表人贺振明,职务经理。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02055483054G。
法定代表人董海龙,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应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
负责人李建富,职务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