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55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02055483054G。
法定代表人董海龙,职务村主任。
第三人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84792695
法定代表人贺振明,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承德市晨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10326.00元,退还10301.00元。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佟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