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11执128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3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6795.21元,执行费为390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当地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静审判员***审判员*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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