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36229号
原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房租赁终止协议》,被告应在终止租赁涉案房屋后向原告付清相应的租金和电费。现原告提交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关于缴纳水电费及租金欠款的函》、电费交款通知单等证据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金187440元、电费39940.3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怠于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涉案租金和电费,原告要求该被告清偿涉案租金187440元及电费39940.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227380.3元(187440元+39940.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位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的办公用房,共3间,共67.94㎡,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乙方按照实际水、电用量支付水电费,电费标准为1.27225元/度,水费标准为5.585元/吨(水电费收费标准如遇政府物价部门调整,按新价格执行,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该协议所附《办公用房租赁情况表》显示房间编号为A31062、A31063、A31059,三间房的月租金分别为6711元、5481元、8190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又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位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的办公用房,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按照实际水、电用量支付水电费,电费标准为1.071375元/度,水费标准为5.725元/吨(水电费收费标准如遇政府物价部门调整,按新价格执行,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该协议所附《办公用房租赁情况表》显示房间编号为A31062、A31063,两间房的月租金分别为6711元、5481元。原告称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17日向被告出具了《关于缴纳水电费及租金欠款的函》,通知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其中2018年4月17日的函中载明拖欠的租金为2017年5月-2018年2月187440元,拖欠的水电费为2016年4月-2017年9月45915.57元。***在该函中署名,签署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原告称**伟系被告员工。2018年5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终止协议》,约定被告所租赁的办公用房A31062、A31063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租赁,租金计收至2018年2月28日。原告陈述此后因被告仍拖欠租金及电费,遂于2018年7月17日又向被告出具了《关于缴纳水电费及租金欠款的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2017年5月-2018年2月的租金187440元及2017年5月-2018年2月的电费39940.3元。**在该函中署名,签署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原告称***被告的监事。出具该函后,被告至今仍拖欠租金及电费,原告故成诉。以上事实有《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关于缴纳水电费及租金欠款的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办公用房租赁终止协议》、电费交款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7440元、电费3994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7380.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3元,由被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