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陈玉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4民初7647号
原告陈玉建与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艾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被告艾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被告白云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被告艾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①②③④及涉案作品的ISRC(录音制品)编码电子登记证书等证据,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艾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告称其未加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艾美公司虽未尽到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但艾美公司在本案起诉后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签订了涉案许可合同并支付了版权费用,许可期间包含了被控侵权取证时间,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和受众范围、受欢迎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场所位置、经营时间、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按照150元/首音乐电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即150元/首×37首=5550元,原告诉请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白云机场的责任问题。白云机场虽作为场地出租方,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现原告主张白云机场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陈玉建提交的37份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曲谱),载明陈玉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含涉案37首权利作品),以作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还提交了《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①②③④,该套专辑共4张光碟,光碟内每首曲目均有标注单独的ISRC编码,注明收录了涉案音乐作品。外包装署明“著作权人:陈玉建;出版方: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摄制单位: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声明:本DVD仅限家庭使用,未经著作权人陈玉建本人许可,不得他用”等。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1897号公证书中附有《声明》及作品清单。《声明》的内容为:本人陈玉建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93首(作品清单附后),已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制作成MTV、MV。本人郑重声明,上述93首音乐作品仅委托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制作MTV、MV节目。此前本人从未授权或许可,并承诺在2027年1月1日前不会授权或许可除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93首音乐作品拍摄MTV、MV。如有其他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本人上述音乐作品拍摄、制作MTV、MV节目,自本声明发出之日起,请在一个月期限内与本人联系,协商处理版权许可使用事宜,逾期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声明人为陈玉建,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并盖有陈玉建印章。《声明》所附作品清单包含涉案37首权利作品。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出具(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1896号公证书中附有《声明》及清单。《声明》的内容为:原陈玉建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93首(清单附后),由陈玉建投资并委托我公司拍摄、制作成MTV、MV,我公司对该MTV、MV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该MTV、MV节目内容的著作权依双方合同约定由陈玉建享有。声明人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落款日期2019年3月20日。《声明》有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并有陈玉建签名。《声明》所附清单包含涉案37首权利作品。 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914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28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受陈玉建委托的申请人王硕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21号门旁“咪哒”机房(共两台)消费,点播了包含涉案37首歌曲在内的歌曲,并向艾美公司支付了两笔“45分钟欢唱套餐”费用共136元。 经同时播放原告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与(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9140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就涉案37首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作品的比对情况:两者的词曲一致,部分画面背景一致、部分演唱者为原告。 白云机场与瑞橡公司签订了《主楼一层6台唱歌机租赁合同》,约定白云机场将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主楼一层28号门附近和21号门附近共6台唱歌机的经营权授予瑞橡公司,白云机场于2017年5月5日将租赁区域交付给瑞橡公司,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4月30日,由瑞橡公司经营“Mida”唱吧,并约定瑞橡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甲方无关。后,瑞橡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艾美公司。 白云机场于2020年7月13日向瑞橡公司发出《关于一号航站楼六台“Mida”唱吧立即停止侵权的函》记载,白云机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告知对方承租的涉案场地中的部分音乐作品可能涉嫌侵权,要求对方开展自查,如涉及侵权的行为,要求对方删除“Mida”唱吧内的侵权作品等。 2020年12月1日,艾美公司(乙方)与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甲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双方约定,艾美公司是一家经营各类娱乐设备的企业在该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为解决乙方卡拉OK移动包房“咪哒MiniK”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现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咪哒MiniK”是乙方面向市场推出一款小型卡拉OK移动娱乐封闭包房及相应设备,向用户通过自助式卡拉OK点歌娱乐服务,一般容纳1-3人,每台“咪哒MiniK”视为一个包房,甲方许可乙方在“咪哒MiniK”系列产品的包房中放映甲方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乙方基于本协议而做出的使用行为,为非专有使用且仅限于向用户提供卡拉OK服务之目的,许可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乙方现有自营在线产品(不包括非乙方直营在线产品)数量为2000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为2000台自营产品应以50万元每年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鉴于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行业带来严峻影响,甲方同意免除本许可半年著作权使用费,因此,2020年的著作权使用费为25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50万元,乙方应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向甲方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2020年12月15日,艾美公司向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银行付款50万元,该协会出具了相应发票。 本案诉讼中,原告确认其并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涉案作品不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范围之内。
一、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陈玉建对作品《你爱了吗》《就让我寂寞吧》《说说爱情》《那天很冷》《逃不脱对你的爱》《偷偷的哭》《草原姑娘》《丢弃的玫瑰》《放手》《离开你我哭了》《别把我的心带走》《生意兴隆》《宠你疼你不惯你》《红颜你我》《听情歌忘了她》《我的爱永远陪着你》《谁来偷走我的爱》《火辣辣》《含泪做朋友》《小花》《男人就是累》《水是冰的眼泪》《为你停留》《我是真的疼着你的人》《我把爱情看的过于简单》《微信爱》《你幸福我快乐》《把爱给了你》《爱上一个人好累》《有钱就爱你》《为什么伤害我》《爱情断了线》《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你是我的女人》《白头偕老》《忘了伤痛/忘了伤忘了痛》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将上述作品从其点歌设备中予以删除; 二、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50元; 三、驳回原告陈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陈玉建负担2115元,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豪娜
书记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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