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民申10496、10497、10498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4099、4098、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因2016年6月28日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知》而自动延长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的问题。经查明,上述《通知》载明“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将就合同期延长事宜与各驻场商户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另行通知。”从《通知》的内容来看,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通知商铺租赁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的相关工作,而最终的租赁期限延长事宜应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来实现,即租赁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的事宜仍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而双方实际上并未签订补充协议,《通知》中商铺租赁期限延长的事宜未能成就。因此,二审判决对睿杰公司诉请确认双方合同期限已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另案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睿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发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