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7942号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夏村永安路三巷16号(夏村第二工业区厂房)第1栋4层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9X40Y。
法定代表人:卢志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茜,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静,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0669553。
法定代表人:邱嘉臣。
被告:广东新导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140号9层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64982668C。
法定代表人:廖三兵。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导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导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