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民终2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人和镇**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4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机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无需赔偿**机场公司抢修费用602928.16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机场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机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的财产损失,一审判决金额不合理。1.**机场公司未提供其购买新导线的凭证、支付记录,无法核实**机场公司是否因部分导线的毁损而更换了整根导线。第一,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对**机场公司因高压电线不足5cm的毁损而更换了长达600m的导线的合理性存在疑问。**机场公司第二次开庭补交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技术规范》《南方电网公司反事故措施(2020)版》等技术规范类证据均表明受损导线需锯掉后利用接续管重新连接,并未强制要求对整根导线进行更换。第二,若**机场公司确实能够提供购买凭证及支付记录,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对完整更换的600m旧导线的残值部分享有处分权利。**机场公司未对该部分残值进行说明。2.**机场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补充提交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出具的《技术改造工程总结算汇总表》与详细的《技术改造安装工程结算表》《拆除工程结算表》中的金额不一致。一审依据该证据判决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支付赔偿款不合理。二、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间接费用不属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的保险责任。一审法院未对**机场公司财产损失中的间接费用作扣除。**机场公司补充提交的《技术改造安装工程结算表》《拆除工程结算表》中均包含了规费、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利润等间接费用,此外,除对毁损导线的维修、拆除、抢修外,还包含了“其他”费用,该费用也非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庭审中,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对涉案事故的损失重新鉴定,剔除间接费用的损失部分。 被上诉人**机场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审被告**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机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向**机场公司赔偿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更换的经济损失580,502.4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0502.4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8日事故发生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19808.03元),本息合计600310.49元;二、判令**向**机场公司赔偿110kV***#04-#05塔段停电抢修的经济损失22425.7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425.7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8日事故发生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765.22元),本息合计23190.92元;三、判令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判令**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诉求暂计为623501.41元;五、判令**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承担**机场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包括:前期律师费5万元;后期律师费为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的15%。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和**机场公司的当庭陈述再结合**机场公司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事故经过: **从事吊车业务。2022年4月28日下午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坪山路口桥底下右侧一辆货车撞上限高架侧翻,事故位置正处花都区××机场南××站××#××#××塔段段架空线正下方。拖车公司联系**吊车。**驾粤A××××**号重型吊车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4时到达现场进行作业施救粤A××××**号重型吊车作业时吊臂头与110kV***架空线超过安全距离导电拉弧,高压电流与吊臂头相交产生强大的火花,引起110kV***跳闸后110kV***#04-#05塔段大面积停电,架空线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损毁。事故发生后,**将吊车吊臂收回至原状,**机场公司的工作人员半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机场公司向花山派出所报警,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一个小时到达现场。 二、事故造成**机场公司的损失情况。 广东空港航合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广东空港航合能源有限公司与**机场公司签订《资产划转移交协议》,**机场公司为受损的110kv***#03-#05塔段架空线资产权属人。为开展抢修工作多方召开联动会议并形成《110kV***永久修复方案讨论会议纪要》,**机场公司为停电施工而采取《110千伏人白线单回路保供电应急预案》,**机场公司***停电施工期间实行《**机场供电安全联动机制》。 为及时恢复供电**机场公司委托维保单位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应急抢修后再进行永久性修复。2022年4月28日晚上抢修完毕恢复供电,2022年5月25日至28日进行永久性修复的施工,于2022年5月27日完成修复。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更换停电施工方案》。**机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由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110KV***#03-#05塔段架空导线抢修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咨询审定抢修费用为: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更换费用580502.46元;110kV***#04-#05塔段停电抢修费用22425.70元。咨询审定抢修费用总计602928.16元。 2023年2月22日**机场公司与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补充签订《<110kV***、人白线维护抢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抢修范围为广州**国际机场llOkV***#03-#05塔段C相导线更换;第二条承包方式为采取包工、包料、包试验、竣工、验收、送电(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等形式承包;第三条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小写:¥602928.16元;第六条:付款方式为:1、最终结算金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审核结算金额为准;2、乙方提供含质保金在内审定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无息退还。**机场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抢修费用584840.32元(97%),剩余3%质保金(18087.84元)待质保期结束支付。 关于保险公司申请评估的问题。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对2022年4月28日的意外事故造成**机场公司对l10kv***#03-#05塔段架空导线的更换工程的必要性进行鉴定,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机场公司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机场公司主张:一、案涉线路的更换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对其更换的必要性无鉴定必要:2022年4月28日事故当天的报警受理登记表清晰记录事故发生的原因粤A××××**重型吊车在吊装作业时,吊臂与**机场110KV***架空线C相刮蹭,引起110KV***跳闸,造成案涉架空线严重损伤,现场人员看到有火花、火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电力行业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14)第8.2.11条“***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和良导体地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将导线的损伤分成轻微擦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三种程度,分别应如何修补处理进行了规定:1.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或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可用0#以下的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2.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设计使用拉断力的8.5%或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应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或带**砂的预绞丝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4款的规定。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严重损伤,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并应用接续管或带**砂的预绞丝将导线重新连接: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预绞丝允许补修的范围;4)钢芯有断股;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二)案涉***C相导线型号为LGJ300-40的钢芯铝绞线,铝线股数为24股,钢芯股数为7股,根据现场实际故障情况,铝线24股已全部断股,属于上述第8.2.11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损伤。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并应用接续管或带**砂的预绞丝将导线重新连接。因**机场2022年4月27日,即事故前一天爆发新冠疫情,正处于防疫的关键阶段,考虑到机场防疫工作的负荷保障至关重要,不容有一丝闪失。2022年4月28日事故发生后,我方立刻与广州市供电局及广州电建公司沟通,共同协商决定,先对***#04-#05塔段C相导线进行应急临时修复,待运行稳定后,择时开展永久修复工作。(三)案涉导线更换工程符合南方电网公司发布的《南方电网输配电线路交叉跨越专项反事故措施》(南方电网生技【2017】22号)中要求:1、第一条“全力做好现有交叉跨越隐患排查与整改”:(一)“排查范围”第1款规定,排查导(地)线历史是否存在用预绞丝等方式进行断股修复的情况。(二)“整改要求”第1款规定,对于导(地)线存在历史修补的情况,应尽快采用整段导(地)线更换的方式将修补处退出运行,如现场确因停电安排等原因暂不具备整段导(地)线更换条件的,则可采用在修补处采用接续管压接,并用预绞式接续条加固补强的临时措施进行处理,原则上在补强修复后5年内完成整段导(地)线的更换。2、第三条“规范做好交叉跨越区段运行维护”第1(2)款维护要求规定:“以上区段若出现导(地)线受损断股,原则上应立即采用整段更换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现场确因停电安排等原因暂不具备整段导(地)线更换条件的,则可采用在受损处采用接续管压接,并用预绞式接续条加固补强的临时措施进行处理,原则上在补强修复后5年内完成整段导(地)线的更换。”(四)案涉导线更换工程符合《南方电网公司反事故措施(2020版)》(南方电网生技【2020】21号)规定。第3.1“防止输电类设备事故”第3.1.5款规定,“110kV及以上运行线路导地线的档中接头严禁采用预绞式金具作为长期独立运行的接续方式,对不满足要求的接头应于2023年12月前改造为接续管压接方式连接。在接头未改造前,现场应加强红外测温,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五)根据《广州供电局输电线路迁改设计原则》(Q/GZJ123001-2019)(广供电生【2019】23号)“3.3.4迁改线路不宜利用旧导地线重新压接,导地线需更换至距离迁改段两侧最近的耐**。”的规定,案涉110kv***更换的C相导线,03#塔为耐张转角,04#为直线,05#塔为耐张转角,因此需对#03-#05塔段架空导线进行更换。(六)2022年5月,电力主管单位南方电网公司下属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更换停电施工方案》,已对案涉线路更换停电施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具体的施工方案进行了详细描述。110kV***是机场南110kV变电站现有两路110kV进线电源之一,对**机场的供电安全非常重要。由于6月份即将进入**机场用电负荷的上升期,因此,尽快完成110kV***的永久修复工作是必须的。二、事故造成的我方损失金额已由电力主管单位和专业工程造价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通过,工程的各项支出费用已明确具体,且我方已支付相关费用,并向法庭提供了付款银行回单及发票,对损失金额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停电施工工程由电力主管单位南方电网公司下属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其已出具《工程结算书》,详细记录案涉工程的各项费用明细及清单,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深圳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信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造价费用进行结算审核定案。**机场公司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已无鉴定必要。综上所述,**机场公司认为案涉导线的更换工程的必要性以及**机场公司的损失金额已经清晰明确,进行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太大作用,反而会导致案件审判时间成本与资源的浪费。因此,**机场公司不同意本次鉴定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机场公司对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申请鉴定提出异议并作出了合理、合法、专业的解释,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机场作为中国重要的国际空港枢纽,电力受损后第一时间全力抢修,抢修恢复供电后再对C导线进行更换,工程造价费用由第三方深圳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进行结算审核,**机场公司也已实际支付584840.32元(97%),剩余3%质保金(18087.84元)待质保期结束支付。综上,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申请鉴定对待证事实已无意义,也造成诉累及司法资源浪费,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机场公司主张的抢修费用为602928.16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车辆投保情况。**驾驶粤A××××**号重型吊车在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50万元(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关于**机场公司损失责任承担的问题。**驾驶粤A××××**号重型吊车作业时未能尽到充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操作失误,造成**机场公司所属架空线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损毁,**对事故存在全部过错,对**机场公司的损失602928.16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粤A××××**号重型吊车在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机场公司的损失602928.16元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五、关于利息的问题。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对**机场公司的主张未表示认可,也未同意支付赔偿款,在双方对侵权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给付义务存在不确定性。**机场公司请求支付赔偿款的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双方对律师费亦无约定,律师费属于**机场公司的诉讼成本,**机场公司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一、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机场公司抢修费用602928.16元;二、驳回**机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67.5元,由**机场公司负担553.5元,由人保财险广州公司负担471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作业过程中导致110KV***#03-05#塔段C相导线损毁的因果关系和维修、更换导线的实际价格进行鉴定。 **机场公司对于《工程结算审核书》中所列费用解释称,涉案工程结算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技术履行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20年版)》编制。该规定“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拆除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构成”《工程结算审核书》所列的“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与“间接费”的“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抢修单位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和广东省电力建设定额站公布的文件,按定额正常计取的工程费用,并非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所认为的“间接费用”。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各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申请对**机场公司涉案事故损失进行鉴定的问题。首先,**机场公司为审核涉案工程维修的总承包方报价的合理性、必要性委***达公司进行审核。**机场公司委托审核的目的是审核工程的实际损失。该目的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目的是一致的。其次,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内容提出的异议,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仅以未参与上述审核过程为由,否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内容,理由不充分。最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了编制人、审定人的相关资质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提出的异议,不足以推翻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人保财险广州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本院对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人保财险广州公司应否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向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载明:“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在赔付范围;……”上述保险条款中的“间接损失”应理解为因为机动车意外事故导致停电、停产、电压变化及通讯中断等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本案中,**因为涉案的事故造成**机场公司110KV***#03-05#塔段架空线受损。**机场公司为维修110KV***#03-05#塔段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对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所列的间接费用及规费等,**机场公司作出了解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间接费用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载明的“间接损失”属于不同的内容。因此,人保财险广州公司主张**机场公司维修110KV***#03-05#塔段费用包括间接损失,主张免予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向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投保的是责任险,并非财产险。因此,人保财险广州公司要求**机场公司返还电线残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人保财险广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2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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