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26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闫乃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