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2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洪桥头村下围水工业区l栋。
法定代表人:白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工业园凯迪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潘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设备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且**公司提供的是合格产品,也达到了3.6M的线速要求,原审判决解除合同错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香江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作为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设备合格及安装调试符合要求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香江公司向**公司购买机器人自动喷涂设备,其目的是用于喷涂生产,现有证据反映,设备送达后,经**公司派员多次调试均不能正常工作,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3.6M线速。因**公司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导致香江公司购买的设备因不能正常工作而达不到合同目的。**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上无香江公司人员签字认可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第九条“乙方(**公司)保证提交的设备及配件是全新的产品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相关行业标准,若验收不合格或质量未能达到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要求乙方返还所有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乙方更换全新符合要求的设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的约定,香江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由**公司返还货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小丹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张 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毅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