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民终522号
上诉人天津市德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丰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处于全国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各地陆续开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以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和限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董 敏 审 判 员  胡海龙 审 判 员  周 燡
法官助理  王凯悦 书 记 员  朱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