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3民初266号
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18472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洗马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1862057673。
法定代表人:杜其,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7.4元,减半收取1643.7元,由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浩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