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3财保2189号
申请人:东莞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1。
申请人东莞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92034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920344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9203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黎长勇
审判员杨欢
审判员*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