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3民初72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洗马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1862057673。
法定代表人:*修文,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案件财产保全费3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卢楚文
审判员闾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