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云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3民初350号
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五里牌路6906小区F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溪区云溪镇洗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修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岳阳市交建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