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双桥镇伏林村土名燕尾岭隧道口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39524W。
被执行人: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福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03426。
广西正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但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