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782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福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秉明。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劳传宏、第三人莫文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8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编号为PZDM201845010000000177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28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