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866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
负责人:冯兴刚,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该公司职工。
被告: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路2-2号201。
法定代表人:崔沛伦,职务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唐山市昆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