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322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77984320M。
法定代表人:何高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平基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9376016X0。
法定代表人:文志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线下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以及网络资金,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业务,无收入型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65888元,本案执行费3976.62元,截至2021年12月17日未执行到位分文。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宪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