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6547号
原告:贵阳乌当佳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新寨村四组。
经营者:卢海。
被告:贵州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邬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阳乌当佳信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贵阳乌当佳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乌当佳信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乌当佳信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原告贵阳乌当佳信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闫化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