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2902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正容大厦6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64901N。
法定代表人:林子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年丰,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严,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宏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15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6914508Y。
法定代表人:黄美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省宏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账号为0000××××7012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宏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账号为0000××××7012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5000元。
案件申请费454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垫付。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冠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伟伟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