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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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2067号
原告:四川雅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8号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93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4幢5**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NN2F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雅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环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重庆环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文件及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提供广西特检院出具的项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证书原件,提供检测公司出具的《探伤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及胶片移交(检测公司由重庆环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费用已经由四川稚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被告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每天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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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原告违约金至被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所涉材料给付完毕之日止,现暂算至2022年5月1日为6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电力系统燃气、制氢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安装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是防城港市港口区××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工程于2021年8月1日完工,经验收,被告有部分工程工作没有按合同完成。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给被告发送了《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按时整改,原、被告因此产生了矛盾。被告在完成了工程工作后,故意不给原告提供工程结算需要的部分相关材料,导致原告应该可以在2022年3月就可以结算的工程尾款20万,到原告起诉时,因被告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工程还无法结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提交资料,被告拒绝提交。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第一条1.2之(5)、(6)和第五条5.2.2)及工程的基本工作流程,其完工后应该把工程结算的材料交给原告,配合原告完成工程款结算,由于被告拒绝提交相关材料,导致工程款还有20万没法结算,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1.被告无交付案涉材料的义务,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负有交付原告诉请材料的义务。2.被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已最大程度促使合同履行,被告并未违约。3.即使被告负有交付诉请材料的义务,原告未按约定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享有履行上的抗辩权,未交付材料不承担违约责任。4.被告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应根据合同实际情况予以调整。5.律师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且无证据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应于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动力系统燃气、制氢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组成包含压力容器安装告知、如需安装监检,协助办理压力容器安装监检合格证(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政府收费由甲方支付)、压力管道的报检,乙方在工作完成后需配合甲方调试工作以及业主的检验工作,资料包括工作中业主单位要求的程序性文件和技术协议、第三方资料整体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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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现场要求的其他资料;乙方责任包括配合甲方编制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编制施工过程中业主或总包方要求的施工方案等资料;如乙方没有按规定完成施工,应按逾期工作量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并经乙方书面催促仍不支付应按逾期货款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21年11月16日,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钢项目部出具一份《通知》,载明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动力系统燃气、制氢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现已竣工,承包方(安装施工方)需提供下列资料方可办理项目工程竣工结算,1.被告的施工资质文件及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2.提供广西特检院出具的项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3.提供检测公司出具的《探伤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及胶片,4.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及其他安装资料和证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动力系统燃气、制氢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安装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约定被告有配合原告编制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的义务,参照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钢项目部出具的《通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其施工资质文件及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广西特检院出具的项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证书原件,首先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组成包含协助办理压力容器安装监检合格证(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政府收费由甲方支付)、压力管道的报检,对此被告的合同义务均为协助办理而非其单方义务,其次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已支付相关检测费用或相关证书原件被被告掌握,原告要求其提供该证书原件没有依据;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探伤报告》,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负有提供该报告的义务,而原告在诉请中也明确表示检测公司由被告委托、费用已由其支付,但没有举证证实其已支付该检测费,被告没有义务向其提供该报告。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资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原告也没有举证证实被告存在故意不提供资料导致其无法办理结算遭受相关损失的事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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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的依据。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也不属于原告必须支付的诉讼成本,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环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雅西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一式四份重庆环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施工资质文件及营业执照;
二、驳回原告四川雅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原告四川雅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