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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镜民催字第00088号
申请人: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80005392991219银行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46000元,出票日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付款行为招行芜湖中山北路支行,出票人芜湖正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固特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东莞市天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秦皇岛青龙恒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唐山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常荣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