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财保89号
申请人:山东开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尚云镇杨庄。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倩,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E号楼202-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锋,职务不详。
申请人山东开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其货款7126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山东开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开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晓燕